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林菲博士等在《中国环境管理》2024年第5期发表题为《碳定价协同机制的研究综述》的论文,系统梳理了碳税与碳市场协同机制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为进一步优化碳定价机制提供参考。
观点一:碳税与碳市场协同具有必要性
碳税和碳市场是政府借助价格机制实现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手段,但是单独使用碳税或碳市场政策易产生“水床效应”,导致未覆盖的行业碳排放量提高。究其原因,是碳税和碳市场在作用机理、实施成本、实施阻力和减排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单一碳税无法约束排放水平,单一碳市场政策无法提供稳定的碳价格信号,削弱了对碳排放的调控作用。碳税和碳市场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相反,如果同时使用这两种工具,合理协调,优势互补,将会产生极大的政策合力。
观点二:碳税与碳市场协同兼具环境和经济效应
碳税与碳市场协同机制具有环境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全球性的环境效应,有利于减少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二是地方或区域性的环境效应,混合实行碳税和碳市场政策带来的化石能源价格上涨会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导致化石能源消耗减少,进而减少二氧化碳及颗粒物、氮氧化物等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当地空气质量。
碳税与碳市场协同机制有助于缓解经济负效应。征收碳税可以将碳市场范围内的企业减排压力分摊给其他企业,降低减排成本,进而缓解整体经济损失。此外,还有助于实现各国碳减排政策间的协调,有效缓和搭便车和竞争力丧失等负面效应。
观点三:需从调控范围、价格机制等方面合理设计协同机制
碳市场和碳税调控范围是否重合,是协同机制应首要权衡的问题。已有文献提出了三种协调方式:一是依据企业规模大小协调,有研究认为碳市场通常适用大型、规模以上企业,而碳税适用于规模较小、数量较多、排放量不显著的中小型企业。相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规模大小制定减排政策会加剧不公平。二是依据供应链上下游协调,有研究认为应在上游引入碳税,在下游(碳基燃料的最终燃烧点或附近)引入碳市场。三是依据管控对象的性质协调。研究指出碳市场适用于调控生产端企业排放,而在消费端则可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引入碳税。
混合实行碳市场和碳税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碳价格协调机制是促进碳减排的关键。已有文献提出三种协调机制:一是政府承诺以底价回购排放许可证,减少市场上的许可证数量;二是设置碳配额拍卖最低价,限制排放者可获得的许可数量;三是设置碳价格下限,排放者除了承担碳市场价格外,还需为其碳排放支付额外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