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进、周冯琦:加快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作者: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48

 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通过排污权的跨区域流动,将排污权交易从“污染控制手段”向“资源配置机制”转变,发挥排污权交易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调节作用,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满足三个需要

 

 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突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促进要素有序流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环境资源高效协同配置。

 一是维护区域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需要。长三角各省市是我国最早开始排污权交易探索和实践的地区之一,区域内已开展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主要集中在各省市辖区范围内,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起到一定作用。然而,排污权交易的行政分割与区域生态环境整体性的矛盾,弱化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同一大气污染防控区内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推动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

 二是增强排污交易市场流动性的需要。目前排污权交易以政府与排污单位之间的一级市场交易为主,排污单位之间的二级排污权交易尚不活跃。一方面,单个试点地区内排污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有限,市场参与主体数量较少。另一方面,单个试点地区内市场主体污染物治理边际成本差异较小,可交易排污权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不明显,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动力不足。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规模,最大化释放排污交易需求,激发区域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三是发挥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合力的需要。长三角各试点地区在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与定价、覆盖范围、交易方式、监督管理等领域均有所差异,各地管理尺度不统一,不同省市之间排污权交易成本相差甚远,难以发挥排污权交易的协同作用。因此,需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打造互联互通的排污权交易一体化市场,推进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发挥三重作用

 

构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降低全社会污染控制成本,深化区域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的区域协同,优化区域产业协作和分工体系。

 一是有助于健全长三角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跨区域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化交易制度在理论基础、交易框架、运行机制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同类型环境权益市场在机制和政策上深度融合具有可行性。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带动下,做好跨区域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

 二是有助于打造长三角绿色技术创新共同体。构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排污单位把更多资金用于末端治理和清洁生产的绿色技术创新。面对出让富余排污权获得额外收益的激励,排污单位将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积极开发和运用新的清洁生产技术。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带动下,绿色技术创新需求将得到更大释放,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将不断壮大,推进跨区域绿色技术协同创新网络建设,更快带动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三是有助于优化区域产业协作和分工体系。构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对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分行业依法平等参与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把长三角污染物排放密集行业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加强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使行业内技术能力相对不足的排污单位逐渐失去竞争力并最终退出市场。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带动下,市场将在区域资源配置与产业分工协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调整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聚焦三大环节


 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面广,可以重点聚焦三个环节,统筹建设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制订统一的标准规范。综合考虑长三角各地区发展差异、环境容量、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建立区域统一的污染物减排基础数据统计核算体系,核定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方案,从分配结构、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方面构建长三角统一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实现同一区域、同一流域、同一行业企业的排污权基于统一的排放标准、减排要求、初始价格,采用同一技术方法进行核定。

 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组织监管,设立长三角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不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项目进行集中交易。将排污权核定、出让、转让、抵押、清缴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细化排污权交易规则,规范竞价流程,不断完善交易管理平台的功能,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和分析,为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供决策支撑。

 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明确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深化跨区域排污权制度建设的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统一区域排污单位超额排放的处罚依据和超额排放的处罚标准,健全完善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报告、检查体系,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提高排污权清缴履约的监测监管能力。

    

 

 来源:文汇报,428

 作者:程进、周冯琦,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