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观察”系列学术报告会|关于新时代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几点思考

作者:罗理恒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次数:239

2022421日下午,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通过线上方式举办“生态城市观察”系列学术报告会。本次会议围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主题展开学术讨论,特邀请复旦大学城市环境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包存宽教授做题为“关于新时代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几点思考”的主旨报告,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周冯琦研究员主持会议,全所科研人员及研究生参与了本次学术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未来改革方向直接关乎环境治理的成效,包存宽教授在报告中回顾了环评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及不同时期的历史评价与发展定位,深入分析了我国环评制度推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其制度性失灵的原因,并提出新时代环评改革的实现路径及进一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建议。在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就“放管服”改革的评价、环评审批和环评类型改革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探讨。

环评制度是我国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进入新时代,环评作为发挥“源头预防”作用的基础性制度,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和突出,对于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是开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需要充分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中的效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环评制度的推行实践及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面临一些挑战。一是环评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够健全,对项目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尚无具体规定,降低了环评制度的环境约束效力。二是环评中“供需双方”关系扭曲,过于强调环评文件的行政审批,缺乏市场激励机制,环评服务与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的决策者的实际需求存在偏差。三是社会公众参与不足,尚未形成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影响环评效果。四是环评制度缺乏监管机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影响环评制度的有效落实。五是环评缺乏内生激励机制,规划编制机关主动开展环评、主动采纳环评结论和建议的积极性不足,企业“逃避”环评或“未评先建”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背景下,要坚持环评制度的深化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源头控制污染的优势。其一,应进一步明确环评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环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对环评各环节涉及的主体权利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健全环评各环节的问责机制。其二,应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评,充分发挥公众对环评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强化监督政府环境责任履行及企业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其三,应赋予环评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弱化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强化对技术人员资质的要求,矫正环评中“供需双方”关系扭曲局面。其四,应理顺理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关系,明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层次性和功能定位,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形成“规划—项目”环评多层次引导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