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态补偿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李海棠发布时间:2019-12-18浏览次数:276

 



20191216日,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举办系列学术报告会,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国际可持续发展法律及政策研究室主任孙晟研究员及庄羽研究员应邀出席并作专题报告。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周冯琦研究员主持会议。全所科研人员、兄弟单位研究人员及我院研究生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围绕着美国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背景、具体案例、面对挑战、未来发展趋势及对中国借鉴意义等展开讨论。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促进全社会环保行为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对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背景、政策内容以及实施效果开展研究,有助于借鉴和吸收国外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促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孙晟研究员从全球发达国家污染产业转移的视野,运用行政科学一体化的研究方法,着重解析了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案(1980)》(CERCLA),又称超级基金法(Superfund)的立法背景、制度模型以及发育过程,并分享了在法案制定过程中,各行政部门、各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博弈和妥协的过程。报告认为,CERCLA是在民众环境权利意识(特别是现代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时代美国中产阶层的特殊权利意识)爆发的时代、也是行政资源相对充裕的时代,在潜在责任主体经济预期光明向好的时代,是美国行政体系对影响恶劣的某一类环境问题的特殊政策响应。CERCLA的主要特点是赔偿机制和清理机制,赔偿机制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即严格赔偿和有追溯力的责任(strict and retroactive liability)。借鉴美国CERCLA经验需关注制度借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陷阱和问题,应当以批判的视角,根据中国国情,进行综合考虑与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是促进区域环境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庄羽研究员分享了美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案例,报告以威斯康星州的水体富营养化污染为例,分析污染的危害和来源,以及威斯康星州水污染排放权交易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同时以美国俄亥俄州切萨皮克湾(Chesapeake Bay)为例,分析了美国水污染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和挑战。并对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水污染排放权结算中心法案2019》的出台背景以及政府的角色与职能进行分析,从法律法规、基线设定、积分计算方法、交易比例、交易区域、合规风险、交易费用、参与和接受八个方面,总结了美国水污染排放权交易的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水污染排放权交易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庄羽研究员还介绍了美国联邦环保部的水质交易政策新走向:从以前的过多限制转变为目前较为灵活的交易方式,表现出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加强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倾向。

     周冯琦所长对两位嘉宾的精彩演讲做点评,并与两位教授就全球污染产业转移的评估效果、中美之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是否存在相似性背景、超级基金法中的环境税问题以及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水污染排放权交易是否限定在同一流域、美国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排放权和生态补偿如何进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与会科研人员就美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美国邻避效应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