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学术报告会: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当代变革

作者:发布时间:2019-01-10浏览次数:701

       法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依据,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迎来了新一轮修订,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速度明显加快,环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制度也进入加速变革和优化的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改革的进展如何?环保法律体系变革是否已经解决了当前环境保护中的问题?下一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将会有哪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2019年1月9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教师赵绘宇副教授应邀参加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做了题为“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当代变革”的学术报告。生态所周冯琦所长、自然资本研究室、低碳研究室、绿色发展研究室所有科研人员参加了学术研讨活动。此次学术活动还吸引了其他院校和单位的老师和学生参加。学术报告会由生态所自然资本研究室主任程进主持。

       赵绘宇副教授是环境法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教师,主要从事中国环境治理、资源能源法与政策、中美环境政策法、气候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与政策等领域的研究。赵绘宇副教授还曾在检察院、环保局等政府机关挂职工作,具有丰富的环境法律实务经历。

       赵绘宇副教授分别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变革历程,并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和演进的最新动态。赵绘宇副教授首先从环境立法的角度分析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但是随后的修订过程较为缓慢。2013年,国家提出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加速推进阶段。其中2016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为环境污染的刑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进一步增强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对比中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赵绘宇副教授认为由于立法理念和技术的不同,部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更加侧重推进环境保护数据、档案、信息等基础能力建设,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更多依靠行政命令推进。

       赵教授结合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特点,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执法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结合长期在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赵绘宇认为环境保护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执法机构受制于地方政府是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专业人才匮乏,公安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相关的刑事案件时面临取证困难、执法力度不统一等问题。由于地方环保机构的人事、财政都由地方政府管理,环保局等专业执法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往往缺乏独立性。赵绘宇副教授认为中央环保督查制度是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举措,但仍需进一步提升其常态化、制度化水平。

       最后赵绘宇副教授介绍了我国环境司法的改革进展,分析环境司法的发展方向。赵绘宇认为环境保护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诉讼难度较高,在我国较难实现公民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解决了上述问题,这也成为我国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创举。赵绘宇副教授认为在这一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未来将会成为提起环保诉讼的主力。



       周冯琦所长对赵绘宇副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诚挚的感谢,并与赵绘宇副教授就环保立法的瓶颈问题、环保执法的规范性问题,以及环保司法的改革完善举措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与会科研人员就特大型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追究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