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美)图拉丁河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经验(二)丨流域治理

作者:曹莉萍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次数:97

      流域水治理涵盖多方面,接下来,本公众号将选取国外水治理研究热点,总结澳洲、美国、加拿大各地区流域治理及环境绩效管理经验,在流域水管理模式、流域水资源管理、流域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流域环境绩效评估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些案例对我国长江流域治理及环境绩效管理的借鉴作用。


      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如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广泛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涉及领域有河流、森林、矿产资源、农业、物种保育等,关注焦点主要在生态补偿财政项目实践、补偿机制的环保作用、补偿对象及主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或模式、补偿效应评价等方面。在流域领域,国外经验主要集中在生态补偿标准和机制评价的方法创新上,因此,本节选取采用最新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美国图拉丁河流域生态补偿项目进行分析的案例,从中探索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解决之道。


SES框架下多视角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图拉丁河流域生态补偿项目证实了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这一综合性多层次分析方法应用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评价的合理性,也说明了在这一框架下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复杂性。但是当人们不能厘清SES系统某些方面的复杂性时,不同视角的生态补偿机制可能会趋向于关注SES系统中不同的因素。例如,在科斯定律视角下,人们可能更关注经济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如,给土地所有者种树支付报酬)而不是那些非生态补偿方案(如,建造制冷设备冷却污水),同时也关注相关的交易成本。在社会制度视角下,人们更加关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主体中土地所有者、中间机构和政府等主体特征及之间相互关系,同时,这一视角也关注与法律结构和制度规范相关的变量,这些法律制度能使生态补偿项目出现、起作用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生物物理视角下,人们将关注采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生态修复的项目中河岸树荫与河流温度之间的科学解释,并指出沿河种植植被与其全部的绿荫效果潜力之间存在长时间滞后性。在批判视角下,人们可能会指出采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生态修复的项目所获得权益积分应基于模型模拟而不是生态系统服务提供方测量的实际增加值,这一视角同时也更关注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动态变化,并想了解货币激励的引入是否可以改变图拉丁河流域土地管理工作传统观念。



      综上所述,所有视角都为实践中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复杂性提出了重要的、深刻的见解。但是,正如奥斯特罗姆(Ostrom,2009)所看到的:“理解复杂性整体需要掌握具体的变量并且了解这些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利用复杂性而不是从系统中消除它。”SES框架有利于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这些视角的适用性并开启生态补偿机制复杂性研究之路。



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启示


(一)采用综合概念SES框架厘清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素

      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是一个综合多层级概念框架,通过图拉丁河流域生态补偿项目分析可以发现,SES框架能够更好的、不偏颇于从任何视角来分析和评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因此,建议在我国水系众多、地区复杂性较大的长江流域,采用SES框架对已经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江上游地区(云、贵、川地区)进行分析,厘清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资源系统(RS)、治理系统(GS)、资源单位(RU)、相关主体(A)、相互关系(I)、最终的效应(O)以及各子系统第二、第三层关键影响因素。从而,更科学的计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优先等级;根据主体之间的相关关系和交易模式来确定生态补偿的合理模式,并形成示范逐步推广。


(二)划分流域内生态补偿区域模式,

建立流域协调机构

      长江流域地区间社会经济、人文地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采用SES框架分析流域生态补偿项目更能够分清不同地区和支流流域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在社会经济发达地区,采用政府主导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即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化治理手段并采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来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将会达到社会、经济、环境的三重效果,这种模式也大多数发达国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模式;在社会经济欠发达,公众环保意识强的地区,采用由国际、社会组织为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即国际、社会组织发起的生态补偿项目,并通过对地方政府施压迫使其为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支付补偿费用;在社会经济欠发达,公众环保意识弱的地区,则宜采取地区之间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模式。其中,政府主导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和地区间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模式是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模式,这两种模式目前仍为“省内模式”,跨省的生态补偿模式由于缺少一个流域性、具有国家事权的协调机构尚无法正式实施。因此,需要建立具有国家事权的长江流域协调机构来推进跨省的生态补偿模式。


(三)签订长期生态服务合同

以实现补偿机制的最大效益

      图拉丁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案例中生态系统服务——基于水质的水权是可以被交易的,这种生态系统服务效益的全部实现存在二十年的滞后期,因此需要签订二十年以上甚至是永久性的生态系统服务交易合同,以保证生态效益的实现和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性。那么,实施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除了排污权、水权,很多生态系统服务,如由森林碳汇产生的碳排权,也是可以被交易的。这些生态系统服务的全部效益是在生态补偿项目中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治理工程之后逐步实现,需要签订一个长期、不受政府主体变化影响的生态服务交易合同以保证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最大效益的实现。


(四)以重点污染指标日最大负荷

制定流域水权交易规则

      自2014年,我国水利部发文开展7省市水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形式主要5种:初始水权的市场分配、水银行、地方之间水权交易、部门(产业)之间水权交易、用水个体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其中地方之间水权交易适用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即由水资源富裕地区出售水资源给缺乏地区,如东阳—义务的水权交易。但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水环境的要求仅限于水质类别,即达到II类或III类标准。这就导致的水权购买方出现输入性水环境污染,如长江流域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仅以水质类别来制定水权交易规则,将会加重长江流域水质总磷超标治理难度。因此,在长江流域涉及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项目中,需要将重点污染指标日最大负荷的水质要求加入水权交易规则,这对长江流域重点污染指标治理具有积极作用。


注:本文改编自周冯琦、程进、陈宁等著《长江经济带环境绩效评估报告》。


研究团队

组长:周冯琦 

成员:程进 陈宁 刘新宇 尚勇敏 刘召峰 曹莉萍 张希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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