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需要自治力量合作推进

作者: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224

中国城市推进垃圾分类投放,是为了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以节约稀缺的土地资源。随着国家领导人和国家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垃圾分类,中国城市的垃圾分类投放正逐步从志愿性行动上升为强制性法定责任。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已取得成功,不过,对国民的环境教育是长期任务,将来需要更多依靠“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功能,来配合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推动。

 

分类是原生垃圾零填埋的前提条件

 

中国城市之所以要大力推进垃圾分类,主要是因为不少城市的土地资源非常稀缺,很难再找到适合新建垃圾填埋场的土地,不能任由垃圾填埋量再这样增长下去。而且,一些发达城市发展很快,不少原先适合新建填埋场的土地周边已建起住宅区,要建填埋场,就容易引发“邻避运动”、造成更多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努力将垃圾填埋量降到最低限度,或者说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将可循环再利用的垃圾加以再利用,将不可再利用的垃圾送去焚烧(焚烧也可视作再利用的方式之一),最后只剩下很少的焚烧残灰需要填埋。而垃圾分类是原生垃圾零填埋的前提条件:将不同种类垃圾送去对应种类的资源化或处置设施——如将“干垃圾”送去焚烧设施,将“湿垃圾”(大多为餐厨垃圾)送去堆肥设施,使各种设施都能高效运转,最后使不得不送去填埋的残渣最少化。此外,垃圾分类是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成本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源头减量起到倒逼作用:当你觉得丢垃圾是一件麻烦的事情,你就会有意减少垃圾产生量,如通过合理安排饭菜来减少剩饭剩菜。

 

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经验

 

从瑞士、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可供中国城市借鉴:一是分类规则因地制宜。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国情,国民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尤其是饮食习惯),垃圾分类规则当然需做到因地制宜。如我国不少城市将“湿垃圾”(主要是餐厨垃圾)作为一大类分出来,也是顺应了中国国民产生餐厨垃圾多的特点。二是分类规则要简明易懂且没有歧义。如在瑞士、德国、日本等国,塑料瓶、玻璃瓶、易拉罐、利乐包等需要交投到不同地方或垃圾桶中,但每个垃圾桶上的标识非常明了、一望即知,让人不会投错。比如说,一个人以游客的身份到这些国家去,他自然不会有时间接受那里社区关于垃圾分类的培训;如果分类规则不能做到简明易懂且没有歧义,游客或外国人如何保证不将垃圾投错地方呢。三是垃圾分类的成功有赖于对国民开展长期的环境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即便在瑞士、德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国民也不是天生就有垃圾分类习惯的,也是相关部门经过长期的环境教育,才让他们养成这种习惯的。而且,除了个体国民的良好环境意识,环保组织在深入社区以宣传、教育、引导国民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民环境教育是长期任务

 

随着国家领导人和国家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垃圾分类,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2017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制订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我国不少城市加紧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立法,垃圾分类投放正逐步从志愿性环保行动上升为强制性法定责任。随着城市层面垃圾分类法规的正式实施,中国城市的垃圾分类投放走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对国民开展环境教育是长期任务;培育社区层面自治能力,让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的力量与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力量相互配合,更好地推进垃圾分类,更需长期努力。

原先,我国不少城市开展了垃圾分类的试点,就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模式进行了摸索,取得了不小成绩。不过,在这些试点或摸索中,垃圾分类总的来说是一种志愿性环保行动。

随着不少城市出台并正式实施垃圾分类法规,垃圾分类投放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定责任。为了让市民履行好这一法定责任,这些城市的相关部门一般会提前几个月就通过“居委会-楼组长”系统广泛宣传,使居民了解最新的分类规则;各小区由居委统筹、物业实施,比正式实施之日提前约5-10天开始垃圾分类投放,以让居民有个适应期;各小区在垃圾投放点普遍配备志愿者,加强监管力量并指导居民分类;法规正式实施后,城管部门通过加强巡查和执法,确保分类效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包括居民的积极配合下,大多数居民做到了正确的垃圾分类,中国城市强制性垃圾分类投放的第一步取得了成功。

不过,对国民进行环境教育是长期任务;在垃圾分类投放法规实施的初期,对行政力量强力推动的依赖很大,这是完全必要的,但长期而言又不可持续;必须要在国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机制,使这种“自下而上”的力量配合“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降低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方能实现长效管理。

 

行政-自治力量合作推进

展望未来,垃圾分类投放成为强制性法定责任的初期由行政力量强力推动,是完全必要的,但远期必须要由“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和“自下而上”的自治力量互相配合、协力推进。

 

行政强制力的必要性

 

在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投放成为强制性法定责任的初期,具有明显的行政力量强力推动特征,这一阶段也是居民以及居委、物业等基层管理部门的适应期。在这一时期,行政力量强力推动的必要性在于让居民养习惯。在大多数居民长期以来缺乏垃圾分类习惯的情况下,这一点很有必要。在居民养成习惯后,行政力量可以适度“放松”,但完全退出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我们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垃圾分类的法规权威。

不过,长期而言,单纯依靠行政力量强力推动是不可持续的,因为那么做的管理成本实在太高了,必须尽快过渡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股力量配合的阶段。

 

尽快加强社区组织管理能力和居民自治能力建设

 

在远期,需要“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力量和“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力量相互配合来降低管理成本,来使中国城市的垃圾分类事业可持续或长效运行。政府的编制、人员都是有限的,我们需要基于自治机制的社会参与来弥补政府力量的有限性。

要培育“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力量,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加强居委和物业的能力建设,使之能担负起小区垃圾管理的使命。垃圾分类给居委和物业管理提出许多新课题,垃圾投放点的选点、硬件建设、日常监管都是技术活,还要设想各种不利情况、准备好应急预案。

另一方面,更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提升居民自治能力。居民自治的载体是原先就有的“居委-楼组长”体系,其中,楼组是基础单元。每个楼组的居民都应在楼组长带领下,借助互相学习、互相监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管好自己楼下的垃圾投放点,做到正确分类。

而且,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机制的结合,“政府部门-居委-楼组长-居民”几个层级之间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共同摸索、不断优化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在我国,居委既是居民自治组织,又是行政力量之末梢,在上述互动中发挥着关键的承上启下作用。

社会机制(社区机制)和市场机制对于政府的垃圾分类管理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或配合作用。例如,对于可回收垃圾,原先就有市场力量(如收废品者)将其收走;这一市场化的机制,政府可以继续利用,并且进一步促进规范化、智能化。规范化的目的是不要让可回收垃圾流入不遵守环保标准的处置单位甚至是小作坊。在智能化方面,政府可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的在线服务或APP等发展。此外,小区居委会或多个小区的居委会联合起来,可以建网上二手集市,促进邻居间交易或交换二手物品。

作者:刘新宇

来源:社会科学报.总第16722.